2022年度长三角区域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宿迁市旺豪食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0月11日当事人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案食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1日、6月1日、7月2日)被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9.76元、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因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再次被立案调查(涉案食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和第(五)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指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7日对当事人处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禁止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五年内再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点评】食品安全责任大于天,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时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能够有效震慑食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