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泰州某学校原教师吉某某触犯法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且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认定其丧失教师资格,并报送省厅纳入禁业限制库。
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对于这类行为,应按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市教育局已报送市发改委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