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1亿美元以下)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十二、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2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对收购的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未进行单收、单存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 法人、自然人 |
3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等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七条 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一)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从事代收、代储业务的粮食经营者,同样承担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把关责任。 | 法人、自然人 |
4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销售禁止销售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 | 法人、自然人 |
5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转包储备粮计划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九)转包储备粮计划。 | 法人 |
6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法人 |
7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 法人、自然人 |
8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法人、自然人 |
9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 法人 |
10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的处罚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法人、自然人 |
11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 法人 |
12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加工不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或者具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二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 | 法人、自然人 |
13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 法人 |
14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 法人 |
15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法人、自然人 |
16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具有相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 | 法人、自然人 |
17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对收购的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混存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三)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 | 法人、自然人 |
18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 法人、自然人 |
19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法人、自然人 |
20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收购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未及时整理达标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二)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 | 法人、自然人 |
21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将收购的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五)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 法人、自然人 |
22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使用的属于计量器具的检验仪器未按规定检定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 | 法人、自然人 |
23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召回后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五条 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 法人、自然人 |
24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 法人 |
25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担保、清偿债务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八)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担保、清偿债务。 | 法人 |
26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或保存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三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 法人、自然人 |
27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 |
28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 法人、自然人 |
29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未单收、单储,未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必须单收、单储,并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 法人、自然人 |
30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未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 | 法人、自然人 |
31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采购和供应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九条 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 法人、自然人 |
32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 |
33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得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运输粮食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不得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 | 法人、自然人 |
34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 法人 |
35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 |
36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 法人 |
37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行地方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实行地方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 法人 |
38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具有相应的收购、储存场所,未保持场所环境整洁,未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 法人、自然人 |
39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对超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 (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 法人、自然人 |
40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法人、自然人 |
41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具备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法人、自然人 |
42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报粮食部门确认或者轮换的地方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报粮食部门确认或者轮换的地方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法人 |
43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 法人、自然人 |
44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储存条件的处罚 |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 |
45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具备完好、清洁的运输器具,使用非专用车(船),未使用符合要求的铺垫物、防潮湿设备和包装材料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三)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 | 法人、自然人 |
46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未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二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 法人、自然人 |
47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 【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 第二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 法人 |
48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等名称的处罚 |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法人 |
49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 法人 |
50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以旧粮顶替新粮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七)以旧粮顶替新粮。 | 法人 |
51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或者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范围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浮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范围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或者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范围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浮物的; | 法人、自然人 |
52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铺盖未采取固定措施的塑料薄膜等遮盖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铺盖未采取固定措施的塑料薄膜等遮盖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铺盖未采取固定措施的塑料薄膜等遮盖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 法人、自然人 |
53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在电力设施巡视检修专用通道内堆放杂物、堆晒谷物、停放车辆或者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倾倒垃圾的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四)在电力设施巡视检修专用通道内堆放杂物、堆晒谷物、停放车辆,或者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物、易爆物,倾倒垃圾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电力设施巡视检修专用通道内堆放杂物、堆晒谷物、停放车辆或者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倾倒垃圾的; | 法人、自然人 |
54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遮挡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置、电力设施标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五)损坏、涂改、遮挡、擅自移动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置、电力设施标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遮挡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置、电力设施标志的; | 法人、自然人 |
55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或者组织、经营垂钓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的。 | 法人、自然人 |
56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涂改、擅自移动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置、电力设施标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五)损坏、涂改、遮挡、擅自移动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置、电力设施标志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损坏、涂改、擅自移动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置、电力设施标志的; | 法人、自然人 |
57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组织、经营垂钓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或者组织、经营垂钓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组织、经营垂钓活动的; | 法人、自然人 |
58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堆砌、填埋、铺垫等导致电力设施埋入土中、改变电力设施填埋深度或者导致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足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八)堆砌、填埋、铺垫等导致电力设施埋入土中、改变电力设施填埋深度或者导致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足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堆砌、填埋、铺垫等导致电力设施埋入土中、改变电力设施填埋深度或者导致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足的; | 法人、自然人 |
59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九)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规定,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的。 | 法人、自然人 |
60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易燃物、易爆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四)在电力设施巡视检修专用通道内堆放杂物、堆晒谷物、停放车辆,或者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物、易爆物,倾倒垃圾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易燃物、易爆物的; | 法人、自然人 |
61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围建、侵占线路杆塔、环网柜、配电站(所)等电力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六)围建、侵占线路杆塔、环网柜、配电站(所)等电力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围建、侵占线路杆塔、环网柜、配电站(所)等电力设施的。 | 法人、自然人 |
62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法人、自然人 |
63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窃电。用户不得擅自调整分时计费电能表时段、时钟,不得变造、伪造变压器铭牌容量参数。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实际查明所窃电量电费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 |
64 | 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用户不按照要求采取错峰、避峰、压减用电负荷措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用户应当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按照要求采取错峰、避峰、压减用电负荷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户不按照要求采取错峰、避峰、压减用电负荷措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中断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自然人 |
65 | 地方金融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典当企业变更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 法人 |
66 | 地方金融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典当企业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 法人 |
67 | 地方金融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金融组织和个人违反《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地方法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 法人和自然人 |
6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苏环规〔2014〕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6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苏环规〔2014〕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7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苏环规〔2014〕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7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苏环规〔2014〕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7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审批与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苏环规〔2014〕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7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废旧放射源収贮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苏环规〔2014〕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7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备案制度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7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人员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7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7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7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7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8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8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8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门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8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部门规章】《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8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8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监测、不保存监测记录或者不按规定报告监测情况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8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8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及其通信线路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8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涂改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界桩和标识牌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8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划定的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从事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9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9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环境执法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部门规章】《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9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9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法规】《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9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9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产生、排放申报事项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9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9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泰州水环境保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9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9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0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0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0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0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0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放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0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0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规模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水环境保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0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0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强制拆除、组织拆除排污口、设施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0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组织代为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1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排污、采取限制生产、停工整治、停产整治、停业整治的其他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1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的其他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1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1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为排污单位设计、建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1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1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1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水环境保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1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地下水保护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1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水环境保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1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2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环人事〔2020〕2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2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倾倒、填埋废弃物,在湖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2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减排核查要求的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2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2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2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向大气排放气体、粉尘、油烟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2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标准配套安装、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油气回收装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2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反强制检验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2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2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3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3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项目违规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违规建设燃煤锅炉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3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3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3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3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3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配额许可证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3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3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3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4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章】《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4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4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4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4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4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或利用,未经批准或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4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地方法规】《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部门规章】《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4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4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4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5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5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5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5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5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5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5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5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5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5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6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6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管理台账的,或者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未如实记录台账、未按规定保存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6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6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6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收集、运送、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6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6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6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6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或者违反规定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6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7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领而未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7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未作出妥善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7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或者移交存档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7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7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7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7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7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7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7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8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8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及相关记录不符合要求;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8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8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8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8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8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以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8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8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填写、运行、保管危险废物出口转移单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8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9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9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9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告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9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9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9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9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按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9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向农用地、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9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9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0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0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0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0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0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0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0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0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0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0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1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防治方案、修复方案、效果评估备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1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1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1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1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1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1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1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1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1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2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2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2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2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2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2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2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2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2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2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3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3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3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3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3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3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托运放射性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3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3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3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39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40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41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42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43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金属冶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44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45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46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47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48 | 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49 | 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自然人 |
250 | 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自然人 |
251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自然人 |
252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自然人 |
253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援助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十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 | 自然人 |
254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以外的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自然人 |
255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 |
256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 自然人 |
257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 |
258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的处罚 | 【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 第二十五条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因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 自然人 |
259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存在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七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二)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 (三)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 自然人 |
260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办理案件、行贿、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据、恶意串通、干扰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和恶意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㈡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㈢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㈣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㈤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㈥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㈦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㈧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㈨泄露国家秘密的; 对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行为的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自然人 |
261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接受委托后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自然人 |
262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的、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二)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 (三)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四)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五)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 自然人 |
263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等重大事项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规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提供虚假材料、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严重后果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㈠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㈡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㈢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㈣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㈤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㈥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㈦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 ㈧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自然人 |
264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的、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 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自然人 |
265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应当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 自然人 |
266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自然人 |
267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 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自然人 |
268 | 烟草局 | 行政许可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69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0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1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2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邮寄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3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4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5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五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182号发布,2003年江苏省政府令第8号修改,201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68号修改) 第十九条 禁止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的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制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6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五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7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规章】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182号发布,2003年江苏省政府令第8号修改,201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68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的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制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进货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8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9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0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1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2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3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4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5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走私卷烟的处罚 | 【规章】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
(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2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二、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6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 【规章】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182号发布,2003年江苏省政府令第8号修改,201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68号修改) 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至5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7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处罚 | 【规章】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182号发布,2003年江苏省政府令第8号修改,201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68号修改) 第十九条 禁止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的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制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8 | 烟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的处罚 | 【规章】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182号发布,2003年江苏省政府令第8号修改,201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68号修改) 第二十条 禁止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倒卖烟草制品提供仓储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9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等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290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291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292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293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294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295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规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296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他人财物、泄露秘密、不依法回避、擅离职守、非正常的倾向性及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处罚 | 【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297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298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299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00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01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02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规章】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03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04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05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06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07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08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09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规章】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10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11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资企业未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第六十一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12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13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14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15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政府采购评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16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评标有关情况的处罚 | 【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17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直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18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没收据或者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将罚没收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处罚 | 【规章】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没收据或者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上级执法机关应当对使用的非法定罚没收据予以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共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执法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执法机关或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执法机关将罚没收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19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中外合作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帐簿,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20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江苏省财政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规章】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财政监督有关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毁弃有关资料或者实物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财政监督处理决定的。 前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21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规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第六十二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22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23 | 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24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 事业法人 |
325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 事业法人 |
326 | 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7 | 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28 | 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9日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329 | 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30 | 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9日修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31 | 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建筑垃圾弃置场地设置审批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32 | 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33 | 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34 | 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3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3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3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3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3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40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未经验线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41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42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43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44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4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4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4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4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4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50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51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52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53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54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5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5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5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5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5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60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61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62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63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64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2011年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6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2011年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6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2011年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6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2011年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6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2011年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6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70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71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72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2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73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3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74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7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7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7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7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7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80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3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81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3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82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83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84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规章】《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1997 年第 94 号,2006 年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8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规章】《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1997 年第 94 号,2006 年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8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8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8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8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90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91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92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93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94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9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9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9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9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9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00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01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02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03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04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0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0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0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的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0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0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10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11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12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13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14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1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1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1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1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1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20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交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21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22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23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24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2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2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2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未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且未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2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未实行联单制度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2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或收集、运输台账未按照规定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30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31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不符合环保标准,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32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33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34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3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3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不符合环境标准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3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3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未实行联单制度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3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40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41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42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43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的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24 号第 687 号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44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或者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24 号第 687 号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4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996 年第 198 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 710 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4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996 年第 198 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 710 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4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4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4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的保护责任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50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51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向外抛掷物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52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携宠物出户时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53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密闭运输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54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停车场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5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停车场未配置必要设施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5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停车场未建立停车信息系统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5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停车场未配备专业管理人员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5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停车场未制订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5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停车场停车信息系统未纳入政府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60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61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62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登记进出车辆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63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64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协助疏导出入口交通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6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遇自然灾害时未对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6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街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门窗内设置广告、张贴宣传品的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6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地出入口未进行硬化处理,未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未对所有出场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6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地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视频监控装置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6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经营者使用炭火等易产生油烟的方式经营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70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户外广告设施超出许可期限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71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或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72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公益广告宣传义务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73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74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规划设计方案中预留店招标牌位置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7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置店招标牌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7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店招标牌长期空白闲置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7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户外广告设施超过使用年限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7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遵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规定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7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户外广告设施检测结果备案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80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户外广告设施检查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81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居住区绿地内实施扒翻种植等破坏绿地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82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83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规划平面图、公布绿地平面图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84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具备绿化条件且半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未进行简易绿化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85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强修剪城镇树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86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强修剪古树名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87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绿地超过批准面积、期限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88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除抢险救灾外,经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以及临时占用绿地,未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或者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89 | 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或者施工绿地地下空间项目未按照要求避让现有树木和规划建设的树木,或者未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90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9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江苏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9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9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含变更、延续)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9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9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港区内进行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施工等活动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9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确认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9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设置调整专用航标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9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9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0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0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普通公路)、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普通公路)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0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0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设立、变更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0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新增客运班线和包车、旅游客车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0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变更客运班线及客运班车车辆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0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暂停、终止客运班线经营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0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延续客运班线经营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0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变更包车、旅游客运车辆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0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1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及终止经营的许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1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1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新增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及变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走向、站点的许可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1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终止经营的许可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1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1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许可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1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普通货运、专用运输、)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1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交通物流经营许可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1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许可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1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2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2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2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2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2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2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2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道路客货驾驶员从业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2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2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2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3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3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省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3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省内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3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新增省内客船运力许可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3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新增省内危险品船运力许可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3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3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3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船舶与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3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3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4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4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4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船员资格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 自然人 |
54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规章】《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4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申报人员从业资格认可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 【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 |
自然人 |
54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4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技术标准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4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4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4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5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5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明火作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5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5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5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5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5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5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5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收费站收费、管理秩序或者渡口渡区秩序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5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载渡运、擅自关闭收费道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6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提交资料或者报送有关信息、数据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6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要求行驶公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规章】《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6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规章】《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6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借用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减免凭证通过收费道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6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6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或者清除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通行障碍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6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6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6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6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7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7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7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7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7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违法堆放物品,搭建或铺设有关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7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7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7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擅自新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7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7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涉及村道有关施工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8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公路收费、非法设卡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8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村道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8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害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8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铁轮车、履带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8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在村道上超限运输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8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擅自移动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8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规章】《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8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8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8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作出变更的处罚 | 【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9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9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依法批准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9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9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9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内非法设置拦河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9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9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9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9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59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0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技术标准设置或者维护专设标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0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规章】《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省政府令第23号修正,省政府令第68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0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0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0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水上加油(气),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0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船舶维修,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0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捕鱼,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0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引航道内设置码头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0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引航道内设置履行公共事务以外的趸船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0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引航道内从事水上货物交易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1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规章】《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省政府令第23号修正,省政府令第68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1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1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损坏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1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水利标志标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1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疏浚、清障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1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进出闸室时抛锚、拖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1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1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1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在指定的靠船墩或者闸室档位停靠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1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2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2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2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过闸船舶、船员上下旅客行为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2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过闸船舶、船员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2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强行过闸行为的处罚 |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2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运行方案,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2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2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2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2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3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3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过闸船舶、船员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3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过闸船舶、船员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3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 【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3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擅自超过船舶安全通航尺度航行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3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港口设施违法使用港口岸线情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3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引航道内擅自打捞沉船、沉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3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申报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3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3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许可,使用无效许可证件、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擅自从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4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无效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改)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4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改)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4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改)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4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4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相应许可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4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经营区域、类型等级营运或者不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4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4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4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4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5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行驶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5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5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5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5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5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5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者受理投诉部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5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或者信息化管理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5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员条件,使用无效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超越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修改)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5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许可,使用无效许可证件、超越客运站经营许可事项,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6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超载、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6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6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6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改)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6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改)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6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改)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6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6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核定的期限、范围、区域或者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6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站出售未经批准的客运站(点)车票或者接纳未经批准进站营运的车辆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6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停运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7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 |
67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汽车驾驶员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或者到站不停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自然人 |
67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7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改)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7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7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改)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7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7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改)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7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改)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7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8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第5号,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8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者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第5号,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8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8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8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8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8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8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8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第5号,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8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第5号,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9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第5号,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9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9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以及有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 |
自然人 |
69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处罚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 | 自然人 |
69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处罚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 | 自然人 |
69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处罚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 | 自然人 |
69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处罚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9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无效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转借、出租、涂改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69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 |
自然人 |
69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0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0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0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0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0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 自然人 |
70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0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0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0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 自然人 |
70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 |
自然人 |
71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1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1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1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1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罚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1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处罚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1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1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1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1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2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2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2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自然人 |
72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自然人 |
72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处罚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自然人 |
72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自然人 |
72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2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2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2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修订)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3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3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3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使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 |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3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3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3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3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提供的托运清单载明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3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录的处罚 |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3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3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处罚 |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4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处罚 |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自然人 |
74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处罚 |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4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处罚 |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4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4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4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4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处罚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4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平台发布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与实际不符的,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以及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处罚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4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666号第一次修改,第676号第二次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4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666号第一次修改,第676号第二次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5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666号第一次修改,第676号第二次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5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666号第一次修改,第676号第二次修改)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5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666号第一次修改,第676号第二次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5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配备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5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5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受委托的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5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5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5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规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5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6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6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6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处罚 | 【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6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6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6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666号第一次修改,第676号第二次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6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666号第一次修改,第676号第二次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6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666号第一次修改,第676号第二次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6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处罚 | 【规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6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处罚 | 【规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7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规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7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7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7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依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5号,第638号,第666号修改、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7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处罚 | 【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7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处罚 | 【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7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的处罚 | 【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7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7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处罚 | 【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7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处罚 | 【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8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8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8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饮(备)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6月30日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8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其他危险品的船舶未经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且未采取防渗、防溢、防漏等安全防护措施进入饮(备)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6月30日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8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8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 【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8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8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8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报告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8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9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9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9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9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9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9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9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9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9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79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0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0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拒不改正的处罚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0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0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0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罚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0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0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0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化学品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0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0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送备案的处罚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处罚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1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1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1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1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 【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处罚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1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 【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1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处罚 | 【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2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2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将其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2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2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2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修订,第645号令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2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行政处罚 | 【规章】《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2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配件登记制度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2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2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修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2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3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虚报维修事项、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3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修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3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3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许可,使用无效许可证件、超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事项,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3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第121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3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驾培经营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第121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3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驾培经营者使用非教学、无证、无效、报废、不合格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第121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3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驾培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公示经营范围、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填写和报送《培训记录》,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建立、保存学员、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以及对教练员进行考核和继续教育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第121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3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驾培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伪造培训学时,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第121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3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教练场、驾培经营者训练规模、服务能力超出核定的经营承载能力,或者为非教学车辆提供经营性培训服务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第121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4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教学车辆、未按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和检测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第121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4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教练员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规范培训,未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等违规教学行为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第121号修改) | 自然人 |
84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者不按照核定载客、载货限额进行配载,或者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者承运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4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4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交通物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4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4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4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4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4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666号第一次修改,第676号第二次修改)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5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5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处罚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5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等的处罚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5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处罚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5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处罚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5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处罚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5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5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处罚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5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处罚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5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6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6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6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处罚 | 【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6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处罚 | 【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6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作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6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7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保险文书或财务保证书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7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1号)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7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7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7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7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7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7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7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7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8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8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8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8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8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8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8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8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8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国籍证书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8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识、公司旗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9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9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9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9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9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9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9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9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9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89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0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0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0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0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 自然人 |
90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0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 自然人 |
90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 自然人 |
90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履行船员法定职责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1号) |
自然人 |
90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长在船工作期间未履行船长法定职责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 自然人 |
90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1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1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履行遣返义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1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在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1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1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1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1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内容不符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1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1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欺骗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1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2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纠正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2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2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2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2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2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谎报或者故意夸大水上险情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2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误报水上险情不立即重新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2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责任船员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1号) |
自然人 |
92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2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的处罚 | 【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3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试航船舶未经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处罚 | 【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3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检机构报告的处罚 | 【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3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3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修改)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3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船舶身份自动识别导助航设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3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3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通航水域使用缆渡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省政府令第23号修正,省政府令第68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3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在渡船两舷设置安全栏杆,汽车渡船未设置防止车辆滑冲的有效装置,并按照规定正常使用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省政府令第23号修正,省政府令第68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3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驾驶渡船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省政府令第23号修正,省政府令第68号修正) | 自然人 |
93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酒后驾驶渡船的处罚 | 【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自然人 |
94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处罚 | 【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4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4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4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 | 【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4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 【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4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在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时擅自开航的处罚 | 【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4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擅自开航的处罚 | 【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4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4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4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5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5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5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5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5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5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5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5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5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5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6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6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6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6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6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6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6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6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6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自然人 |
96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7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7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7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7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7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处罚 | 【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4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7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7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进行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7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处罚 |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正)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7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进行修改) | 自然人 |
97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8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处罚 |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8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8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施行)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8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联合发布的令第2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8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联合发布的令第2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8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处罚 | 【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8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处罚 | 【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8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8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8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9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 |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9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规章】《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业单位受到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 | 【规章】《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 |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
99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自然人 |
100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试验检测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的处罚 |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第1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第1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 | 自然人 |
100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自然人 |
101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2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