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及案例曝光台

发布时间:2024-11-13 10:22 来源:泰州高港法院

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下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人员和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凌某与被执行人陆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判决,陆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凌某股权转让款850000元及违约金42500元,但陆某一直未主动履行,凌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陆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等材料,但陆某未主动向法院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执行法官电话联系陆某通知其于指定的日期到法院接受执行谈话,但陆某未按期至法院接受谈话,后执行法官多次拨打陆某电话,陆某一直拒接。凌某向执行法官反映其了解到陆某现住在泰州某小区,经执行法官调查,该小区中的住房非陆某名下房产,但社区工作人员反映,其进行常住人口登记时,户主罗某让社区工作人员将常住人口登记为其姐,即本案被执行人陆某。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协助调查,陆某在该小区确有活动轨迹。本院另查明,陆某名下登记了一辆奔驰牌汽车,本院已查封,但陆某至今未将车辆交由法院处置。鉴于以上情形,本院将陆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典型意义

高港法院合法合理运用纳失制度,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的同时,加大其社会“知名度”,使其无所遁形,从而倒逼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下一步,高港法院仍将多措并举,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好群众胜诉权益,进一步提升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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