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统计局失信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05 10:00 来源:市统计局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X市统计局到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经检查认定:该单位上报统计部门20XX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125474千元,检查数12336千元,失实额113138千元,失实率917.14%。

【调查处理】

经立案调查,认定该单位上报统计部门20XX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125474千元,检查数12336千元,失实额113138千元,失实率917.14%。该单位上述提供统计资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XX年X月X日X市统计局依法向该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交陈述、申辩书面材料。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责令该单位改正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法律分析】

一、《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要点分析:本案中的单位是一个企业法人单位,在统计工作中,违反统计制度的规定,向统计机关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该单位具备了第七条所规定的被处罚主体资格,而且,证据证明,该单位具备了第七条所规定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事实,构成了统计违法行为。

二、《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分析:该单位属于企业单位,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在二十万元以下,自由裁量空间很大。法律给予行政机关如此大的权利空间,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一定要公平、公正,作出的行政处罚除了要考虑合法性,还要考虑合理性。因此,行政机关在对待每一个案件时,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力求减少冲突,积极化解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典型意义】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是一门学科,专业性较强。统计数据反映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是国家制定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具有信息、咨询和监督的功能。从表面上看,统计与企业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一对企业的经营没有约束,二不是纳税依据,三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企业意识不到统计的重要性是很正常的。为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给政府提供更加准确的决策依据,就必须要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因此,宣传统计及《统计法》任重道远。同时,我们必须加强统计执法,用严格的执法,促进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执法检查是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的唯一有效途径。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统计工作的客观要求,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工作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就必须依靠统计法律来维护,实际生活中,漠视法律权威,以种种借口不执行法律规定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为此,作为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此案充分彰显了法律的不可违抗性,对企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来说,是一个生动而有效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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